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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江灘將禁放孔明燈

??本報訊(記者朱凱)《武漢江灘管理辦法》向孔明燈“說不”,明令禁止在江灘范圍內攜帶、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等13項擾亂秩序、破壞環境的行為。

昨天上午,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瞭該《辦法》。

禁止

13項擾亂行為


《辦法》列舉瞭13項擾亂江灘秩序,破壞江灘環境的行為,並明確規定江灘內禁止這些行為——攜帶、銷售和燃放孔明燈;攜帶管制器具、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;非法集會、遊行、示威,從事邪教活動;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;在公共場所、設施、樹木上塗寫、刻畫;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張貼、懸掛宣傳品;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廢棄物;焚燒樹葉、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;在設施、樹木上晾曬、吊掛物品;私自焚燒蘆葦、采挖蘆筍、捕捉或傷害動物;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;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,污染周圍環境;其他影響江灘環境和損壞江灘設施的行為。

其中,私自焚燒蘆葦、采挖蘆筍,在江灘內捕捉或者傷害動物的,將被處50~500元罰款。

制定

限制、疏散遊人措施


為加強江灘安全管理,《辦法》規定,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。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,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閉園、限制遊人進入特定區域、疏散遊人等措施。

同時,在江灘內舉辦大型活動,舉辦方應與江灘管理機構簽訂安全協議,明確舉辦活動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、范圍、要求和有關責任。在江灘內開展商業活動或大型公益活動,未與管理機構簽協議或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,處以1000~5000元罰款。

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區域,江灘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明示標識。攜帶寵物進入禁止區域的,處以200~500元罰款。

未經管理機構同意在江灘開展營火、宿營等活動或展示、懸掛標語、橫幅的,處以50~500元罰款。

明確

江灘管理執法權


《辦法》規定由水務、城管部門委托水政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江灘管理執法權。

2002年漢口江灘建成後,我市江灘建設陸續推進,武昌、漢陽、青山和漢江等40公裡岸線,400萬平米的江灘已完成整治,根據總體規劃,武漢兩江四岸防洪及環境綜合整治工程規劃總長85公裡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5-01-06/08225958024447238914047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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